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朱良斌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8年4月10日│60,000元│KQ0000000│││││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002│ 吳揚森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8年4月10日│8,000元│ZA0000000│││││有限公司哨船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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