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林清忠 相對人 孫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泰祥 於民國96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泰祥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1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於相對人。茲第三人陳泰祥對聲請人負債1,541,51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