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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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姜金方 被告 魏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