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債權人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玉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証明。
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