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魏今得 相對人 蔡坤龍 (即 蔡寶石 之繼承人)
蔡坤成 (即蔡寶石之繼承人) 蔡佩吟 (即蔡寶石之繼承人) 李美容 (即蔡寶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寶石(歿)於民國(下同)83年8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7月11日起至85年7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5年7月11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蔡寶石(歿)於83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嗣第三人蔡寶石(歿)於102年1月3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滙款回條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年10月14日雲院通非信決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1001│建│284│4分之1│蔡寶石(歿)應有部分1/4││0│││││││││││1││││││││││├─┼───┼────┼───┼───┼────────┼─┼──────┼───────┼───────────────┤│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1001-3│建│6│4分之1│蔡寶石(歿)應有部分1/4││0│││││││││││2││││││││││├─┼───┼────┼───┼───┼────────┼─┼──────┼───────┼───────────────┤│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1001-4│建│184│4分之1│蔡寶石(歿)應有部分1/4││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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