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965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