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11日、同年月2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各10,000元、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