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珮菁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2,27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珮菁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2,27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