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俊源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歐春貝 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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