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俊源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歐春貝 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