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奕君 被告 張景棋 張豐華 高暐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法官劉俊源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