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二一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劉石松
林玉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補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伍角,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簡清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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