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二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壹元伍角,除已繳貳佰柒拾元外,其餘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伍角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簡清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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