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抗告人乃遲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始行起提本件抗告,顯已逾越前開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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