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原告 陳森榮
權 雪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告 黃發增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