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王舒薇 被告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 被告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焱鵬
蔡淑華 被告STANI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STEPHETANIDJAJA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