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9號債權人 周正忠 債務人 朱澄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2月24日│300,000元│100年2月24日│BU0000000│├──┼─────────┼───────────┼───────────┼───────────┤│002│100年2月25日│200,000元│100年2月25日│BU0000000│├──┼─────────┼───────────┼───────────┼───────────┤│003│100年2月28日│200,000元│100年3月1日│BU0000000│├──┼─────────┼───────────┼───────────┼───────────┤│004│100年2月28日│240,000元│100年3月10日│LV0000000│├──┼─────────┼───────────┼───────────┼───────────┤│005│100年3月8日│200,000元│100年3月8日│L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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