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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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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