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975元│ES0000000│96年10月30日│││司│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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