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乙○○
丁○○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