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一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一號裁定送台灣台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監管紀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等在卷可稽,而聲請免予刑之執行。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