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川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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