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勞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王鎂淇
被   告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7年8月6日起,任職被告公司擔任
作業員,雙方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8,000元,被
告於97年10月起即未再給付原告薪資,仍要求原告繼續上班
至98年6月30日止,經原告多次催討及經高雄縣政府勞工局
多次協調,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薪資,至今共積欠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大寮工廠未發放薪資明細表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是原告主張堪予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74,76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鳳山勞工法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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