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
被   告  黃子育
被   告  陳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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