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告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銘 、 林秋芬 、辜澄泉、 林陳雲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繳裁判費52,6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