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告 古仁渝 原告 葉盛發 原告 吳文澄 原告 楊能賢 原告 葉佐財 原告 高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仟肆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