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順妹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尹玟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竹縣(市)五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趙忠正 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三十日起繼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日起繼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理由四第十行關於「109年7月30日起至110年7月30日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9年7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