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8號原告 王琦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109年度交字第48號行政訴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中事實概要欄關於「新臺幣(下同)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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