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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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豐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紀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欄關於「許智閔」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孔怡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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