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達群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達群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達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24日訊問時,坦承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不諱,並有證人即施用毒品人、毒品受讓人或買受人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通緝前科,且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然因被告坦承犯行,尚無羈押之必要,爰命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而認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同日予以羈押;又於105年9月24日、11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6年1月13日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盈如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