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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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70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訴人即被告戊○○上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 律師
賴志凱 律師 邱群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甲○○、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