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29號聲請人 何正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勝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票之發票地有二個,究以何者為準,並請提出相對人李勝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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