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昌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憲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采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