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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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聲請人 尹章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即聲請人所欲確認之債權是否存在,及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已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