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劉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郭怡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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