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2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 潘昰佑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3年10月15日所製作並公告之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債權表中,編號6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發生原因「現金卡」應更正為「信用卡」。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本件更生事件中亦準用之。查本院前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潘昰佑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10月15日公告並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10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1,082,595元,占全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232,637元之33.49%);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而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惟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仍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6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2,150,04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232,637元之66.51%,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另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每月所列收入為11,000元,並有出宏葉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袋影本及在職服務明書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另斟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僅6,289元,已遠低於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3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12,439元,可認其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4,7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38,4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2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3年10月15日所製作並公告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4.22%每期清償金額:1,138元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2.49%每期清償金額:1,527元
(3)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31%每期清償金額:344元
(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71%每期清償金額:80元
(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57%每期清償金額:27元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57%每期清償金額:121元
(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41%每期清償金額:113元
(8)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29%每期清償金額:202元
(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60%每期清償金額:545元
(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2.83%每期清償金額:603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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