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01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顏春敏選任辯護人林鵬越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4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900、183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春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春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3年3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