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秋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林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秋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金,以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上午11│99年10月21日│││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00年度偵字第54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793號│101年度審易緝字第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7日│101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793號│101年度審易緝字第7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日│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