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鍾継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束霞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