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聲請人 黃曾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宜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108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110年度台簡上第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