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上訴人 林春
蔡瑞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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