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1號
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務人 孫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參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柒萬捌仟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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