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 宋金比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