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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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楊舜民
顏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顏素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南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7日起至124年5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顏素娥於94年5月27日向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用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5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84,3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顏素娥於98年10月29日將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舜民,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個人消費金融授信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交易明細、經濟部函等為證。
㈢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3月24日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函復准予。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1│台南市○○○區○○○段│465│建│169.00│全部│顏素娥│└──┴───┴────┴───┴──┴─┴────┴──┴───┘┌───────────────────────────────────┐│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所│││建│││├─┬─┬─┬─┬─┤│││││││主要建築│一│二│電│合│面│利│有││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樓│││範│權│││號││││││梯││單││││││││房屋層數│層│層│間│計│位│圍│人│├──┼─┼──────┼────┼────┼─┼─┼─┼─┼─┼─┼─┤│001│55│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67│68│6.│14│平│全│楊││││安生街86號│南區新順│加強磚造│.1│.8│29│2.│方││舜│││││段465地││0│6││25│公││民│││││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