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83號原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排除侵害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而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