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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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8號上訴人即原告柏揚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4,000元」。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4,00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