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訴人丙○○
甲○○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6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