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李郁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游畯淵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機車
行照部分,因機車所有人申請行車執照之行政規費為新臺幣(下
同)150元,爰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0元,加計原告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100,000元、返還典當蘋果電腦之30,000元、返
還典當金項鍊之差額2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15
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