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68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如由代理人具狀者,應提出委任狀,本件委任狀中,代理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