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678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丁○○
至5樓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寶綠華天然化妝品工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戊○○、丙○○、甲○○等三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