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亞倫選任辯護人蔡鴻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亞倫被訴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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